中国战略新兴产业融媒体记者 李子吉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
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在支持内容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投资估算。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
(八)项目实施进度。
(九)项目绩效效果。
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降碳成效。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十)相关附件。
(十一)项目单位书面承诺。
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下达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
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一)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1 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