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战略新兴产业融媒体记者 艾丽格玛
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2年10月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以来,天然气利用各领域发展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作为清洁能源,天然气灵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撑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在碳达峰乃至碳中和阶段持续发挥积极作用。今年8月1日起,新的《办法》开始实施,已经适用了12年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即将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消费整体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是推动全球天然气消费增长的主力。但同时,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我国是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国家,一直以来,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较高。
6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1-5月,规上工业天然气产量103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2%;进口天然气5428万吨(约合74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4%。
在这一形势下,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成为重要的课题。
本次对《天然气利用政策》的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新形势下,“镇燃气领域北方清洁取暖特别是农村“煤改气”产生较大用气需求,交通领域特别是乘用车领域天然气燃料面临电、氢燃料等竞争,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对燃气发电等灵活调节和支撑电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氢能等新业态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办法》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其中,优先类应用包括了终端民用类、基础设施类和交通类等民生和高附加值领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新增了一项——“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为优先类应用。”
根据《办法》的实施机制,对于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将予以用气保障,并且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 2024年3月18日,渤海油田最大天然气处理厂——位于山东的滨州天然气处理厂正式向环渤海地区供气,我国北方海上油气资源外输和保供能力取得新突破。新华社 杜鹏辉/摄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指出,从之前明确“允许类”范围到扩大允许范围,《办法》的“非禁即入”,为未来利用领域留有充足空间。
从氢能产业的角度看,天然气与氢能相关的应用场景主要就是综合能源站以及掺氢类应用,“氢云链”分析认为,“这基本可以说天然气对氢能产业应用‘敞大门’”。
不过,对于天然气制氢项目,《办法》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允许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有序发展,但除此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属于“限制类”。天然气所制氢气属于“灰氢”,在“双碳”背景下,氢气最主要来源将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电解水制“绿氢”。此次调整符合未来氢能发展方向。
可以看到,《办法》中的“限制类”项目从2012年的3条细化到了6条,包括部分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甲醇,小宗碳一化工项目,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以及部分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禁止类则特别细化至“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项目。
我国甲醇年产能约1亿吨,其中80%为煤制甲醇,天然气制甲醇、煤焦炉气各约占10%。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被列为限制类,但我国百万吨规模以上的大型甲醇装置产能占比仅有50%。而《办法》直接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列为限制类应用。有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已不能新增天然气制甲醇产能以及百万吨以下的煤制甲醇产能项目。”
对于《办法》提出的利用方向,上述负责人解释:“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同时,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中还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修订后的《办法》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