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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压下,反垄断进入精细化监管
2021-08-05 11:08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融媒体记者    卜文娟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创新活跃,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同时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强制二选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针对互联网企业的这些问题,自去年年底以来,不仅监管部门在反垄断上的执法强度和力度有所升级,其监管措施也在日益完善。

  2021年为反垄断“大年”。
  7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依法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更是成为国内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从监管部门动向来讲,标志着国内反垄断审查呈现出常态化、精细化的执法特征。
 
  强化反垄断
  自2020年以来,监管层通过多种方式释放出强化反垄断的明确信号。
  在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确定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在107天后,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182.28亿元罚款。这一数额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行政处罚纪录。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腾讯的5起,涉及阿里的6起,涉及滴滴的8起,都是对过往投资并购案的追溯处罚,最远的是10年前腾讯入股猎豹移动。
  7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认为腾讯已具有对虎牙的单独控制权和对斗鱼的共同控制权,如虎牙与斗鱼合并,将使腾讯单独控制合并后实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依法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晨颖表示,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自2009年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2014年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后的第三起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也是继2021年4月12日对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做出行政处罚后,在平台经济领域又一重大典型的反垄断案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监管部门以前置性、预警式的“禁令”取代事后的“巨额罚款”,显示出监管层的“用心良苦”,堪称手术刀式精准监管。这一监管举措既避免了“一刀切”式误伤打击,也避免了事后重罚的滞后性,是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能力提升的重要表现。
  在中新社举行的“国是论坛:2021年中经济形势分析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近期的反垄断监管和执法有三个特点,一是密度加大,从去年到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开出一系列罚单,涉及的类型也比较广泛。二是执法力度强化。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可能对竞争产生影响的认识,已经高度集中,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三是执法效率和速度有实质性提升,回应了现实中对数字经济领域可能存在资本和平台行为失范的关注。
  刘晓春说,近期一系列互联网反垄断案涉及到两个重要领域,一是经营者集中或是并购,回应的是对资本无序扩张的顾虑;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体现在平台排他性的行为,这也成为近期反垄断法执法关注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政策研究的重点。一些传统竞争法、反垄断法关注的要素,如价格、垄断协议等,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对有所弱化。

  反垄断监管工作常态化
  反垄断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此次虎牙和斗鱼合并搁浅,短期来看,虎牙、斗鱼、B站、抖音、快手在游戏直播领域内的竞争将会呈现出多家竞争的场面,但长期来看,这对两家公司和整个行业都未必是坏事。
  反垄断作为市场监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政府治理平台经济提供制度依循和行动指南。适时启动反垄断执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规范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
  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学教授、副院长刘劲撰文指出,如果互联网巨头运用其规模优势抑制竞争、扼杀创新,它们的作用就是负面的。第一种行为是垄断式定价。由于互联网企业对用户有很强的黏性,而且有精准画像,它们可以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商品价格。越忠实的用户,画像越精准,收的价钱越高。这种“杀熟”的做法在道德上说不过去,在经济上是在获取“垄断租金”,是典型的垄断行为。第二种行为是大量使用排他协议。你要想跟我合作就不能跟我的竞争对手合作;或者,我的平台上不允许出现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一般规模的企业,这种排他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上了规模的互联网巨头,由于它们的系统性影响,这种排他行为实际上在扼杀创新、 降低整体经济的竞争力和活性,对社会是有害的。第三种是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强取豪夺。创业小公司找到巨头谈合作,巨头看上了创业公司,要么偷了人家的技术或模式自己去做,要么以此为威胁逼着创业公司出让股份甚至控制权。这种行为让创业公司不得不在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就必须找靠山、抱大腿,从而失去了原创性、独立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新经济模式一直没有定型,其竞争也是动态的,有时短期看不清楚利弊。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时建中说,“新经济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等。这些行为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的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初步定型,而且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型,采取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互联网企业的责任
  近几年来,反垄断调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对互联网巨头在收购、合作、结盟方面的竞争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已逐步成为常态,对巨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心态和手段进行初步遏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反垄断”亦多次出现。
  作为互联网龙头企业,商业的模式应由垄断竞争向合作共赢转变。
  在2021中国互联网大会“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论坛”上,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华为、百度、京东、科大讯飞等33家互联网企业,成为首批签署《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企业。
  据悉,这份《公约》由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联合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开展调研后拟定。《公约》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形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另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算法等形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等。显而易见,其针对的都是行业内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鼎亮认为,随着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高速发展、《反垄断法》修订工作的推进以及反垄断工作重要程度的逐步提升,预计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会迎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对于互联网头部企业来说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只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更要兼顾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即在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的同时,还要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做好企业的竞争合规,从思想和行动上获得竞争活力,而非利用优势地位获取垄断超额利益。
  互联网专家和天使投资人郭涛认为,互联网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升市场公平竞争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长远良性发展,让互联网企业真正实现做大做强。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平等与去中心化,任何一个想独霸一方的企业终究不能长远,未来属于最具创业创新精神的企业。
  END
  来源:本刊原创文章
  编辑:艾丽
  审核: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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