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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领域中日两国存广阔合作空间 | 项目之窗
2019-07-11 19:07
来源: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本文首发于2019年7月1日期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目前,中日虽然还未大规模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质性合作,但日方在节能减排等方面拥有先进技术,并对面向中国的技术支持与合作较为重视。因此可以通过多方国际合作平台,加强高层间就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探讨与沟通,并以全球能源互联网、自然能源财团、各企业联盟等非政府组织为主力,搭建更多民间交流平台带动相关能源企业共同推动中日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2011年日本发生核电事故后,电力供给整体呈现递减趋势,日本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加大可再生能源投入调整电源结构,实现电力能源的配置优化。日本政府从2012年开始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连出台可再生能源相关法案,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力度。

  目前,中日虽然还未大规模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质性合作,但日方在节能减排等方面拥有先进技术,并对面向中国的技术支持与合作较为重视。因此可以通过多方国际合作平台,如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G20合作、ASEAN+3能源部长会等既有中日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加强高层间就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探讨与沟通,并以全球能源互联网、自然能源财团、各企业联盟等非政府组织为主力,搭建更多民间交流平台带动相关能源企业共同推动中日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01

  日本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

  日本自1973年-2007年间电力消费总量增加约2.6倍。但在2011年东京电力福岛核电站事故后,日本政府为应对电力紧缺形势,采取限电节电对策以及通过加大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以火力发电填补核电停运的电力缺口,导致2011年度日本电力消费同比减少5.1%,用能成本增加了约14%。2013年以后,日本电力供需基本恢复平衡,但节能节电思想已经渗透到日本普通家庭,2011年以来日本电力消费量连续5年整体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LNG进口存在明显的“亚洲溢价”,2017年相对欧洲平均价格5.7美元/Mbtu,日本市场价格达到7.13美元/Mbtu,致使日本用能成本不断增高。

  为应对上述情况,日本政府从2012年开始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希望通过优化电源结构提升能源自给率。自2012年推行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以来,日本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了2.7倍,发电量占比由2010年的10%上升到2017年的15.6%,其中,从2014年开始,小型光伏发电站增长迅猛,2017年已占全国总发电量的5.7%。2018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第五次能源基本计划中,第一次将可再生能源定位为2030年的“主力能源”,将2030年电源结构目标中的可再生能源占比提升到22%-24%,基本与核电占比持平。

  但日本要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依然存在诸多难点。

  第一,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均需要大规模占用土地面积和开阔的空间来满足足够的太阳光照和空气的流动,并且容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对于国土面积狭小且台风等极端天气较多的日本来说,很难实现大规模铺设。目前,日本太阳能发电主要采取的是利用建筑物屋顶和墙面等空间铺设太阳能光板的方式。风力发电方面为克服陆地空间的制约,正在努力推动发展海上风力发电站的建设。

  第二,居高不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是日本推行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难关之一。与煤炭、天然气核能相比,可再生能源成本整体偏高,目前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在电源结构中的占比,将这一部分费用作为可再生能源附加税转嫁到民众的日常电费中。2012年-2019年间,日本普通家庭每月支付的附加税已从每千瓦时0.22日元提升至2.95日元,增长了约13.4倍。原本为降低用能成本而开启的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反而增加了普通民众的用电负担。

  02

  中日已开展多方面的合作

  日本由于其地理空间狭小,能源资源匮乏,因此一直以来对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十分重视。首先,从日本国内政策层面看,2009年4月日本环境省公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政策,采取环境、能源措施刺激经济,提出了实现低碳社会、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长期发展计划。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能源安全问题与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日本发展的重大隐患。为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日本通过《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开始实行以发展可再生能源为目的的固定价格购买制度(FIT),2014年公布的能源基本报告,加强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与投资力度,并计划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能源终端消费中的比重。随后2016年6月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于2017年4月实施,旨在提升2030年度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标准,2018年将可再生能源定位为2030年的“主力能源”。日本政府接连出台可再生能源相关法案,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力度。

  其次,从国际环境层面看,2015年11月4日旨在共同遏制全球变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巴黎协定》再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日本在应对温室效应、节能减排等方面表现十分积极。日本政府提出了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重启核电工程,实现到2030年和2050年分别减排温室气体26%、80%的减排目标。但是,根据日本修订核电相关法规,规定核电运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0年,根据这一计算,即使日本现在重启全部核电,到2030年时也无法满足自身设定的减排目标。因此,日本能否实现减排目标的关键就落在了如何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问题上。

  从现实情况来看,日本拥有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但由于国土面积小、人口密集度高、投资成本昂贵等诸多因素限制,仅依靠日本国内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投资和实际开发利用,其发展空间相对有限,对外寻求合作将是日本可再生能源实现大规模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中日两国曾经历过能源合作的蜜月期。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后,1979年两国正式就在渤海南部开启中日共同勘探达成协议。渤海石油开发合作为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上的进一步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之后,日本对中国展开了大规模投资以及对华技术转让,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然而,进入90年代后,中国从石油出口国转为进口国,日本资源匮乏情况也愈发严峻,这一状况致使两国在全球能源领域形成了同质化的竞争关系。以传统化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消费模式,不仅加剧了中日的能源竞争,由于大量消费化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碳等导致的严重空气污染和大量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也造成了巨大的环保压力。为克服共同面临的能源困境,中日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逐步成为大势所趋。

  近年来,包括可再生能源合作方面在内,中日已经开展了多方面的合作。2006年由中国国务院批准举办了第一届中日投资经贸合作领域综合性论坛《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该论坛由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日中经济协会共同举办,建立了政府主导推进中日能源合作的重要平台。该论坛中还设有部长级论坛,成为中日政府间就能源领域对话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2018年11月26日,已成功举办十二届论坛,累计达成合作项目361个,为中日企业、研究机构、地方政府等多领域间就节能环保开展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2018年5月,又提出了包括新能源在内,开展中日两国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意向,并于10月举办了第一届《中日第三国市场合作论坛》,中信集团和日本伊藤忠商事就在欧洲可再生能源及系能源技术投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强中日两国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对日可为日本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实践与发展需求更多的投资和市场;对中可实现技术交流与商贸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加速中国能源转型;对第三方可获得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与相关投资,实现能源升级与转型,同时如能推进实现电网互联,将可实现将清洁能源输送至缺电地区,实现中日两国及第三方市场的多边共赢模式。

  >>在河北张家口的张北草原天路上,有一片片风力发电机,为清洁能源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视觉中国

  03

  能源发展定位等问题

  依然是中日能源合作的障碍

  中日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将是大势所趋,但两国间的历史遗留问题、能源发展定位问题等,依然是中日开展能源合作道路上障碍和隐患。

  从能源对外合作层面看,为克服资源匮乏、环境污染、全球变暖等与能源相关的全球性课题,中日两国政府均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投入力度。但中日两国的发展方向却截然不同。我国根据“十九大”的战略思想和“一带一路”框架,通过达成广泛共识,深化国际能源合作的互利共赢为目标,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能源合作。

  但与我国积极开放的能源政策相比,日方则更多的关注稳定和确保国内能源的供需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从能源结构占比来看,东日本大地震导致日本全面停运核电站后,日本对国产能源自给率跌至6%的现状极为担忧,迫切希望通发展日本国产可再生能源以及推进重启核电,实现提升日本国产能源自给率的目标。这就意味着,在日本能源战略定位中,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是调整日本国内的能源结构。其次,作为核能发电的主要替代能源,日本将其重点更多的放在了提升LNG进口比例上。LNG进口比例的大幅度上调,导致日本对海外进口能源的依赖度进一步增高,致使日本对能源进口海上通道的治辖权更加敏感。这也是日本政府为何频频干涉南海事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日本主要十大电力公司并不欢迎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加入电网。目前,日本传统电力公司依然将重点放在重启核电上。同时,由于电力自由化改革后,大规模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新兴能源”企业的出现,使得保障电网稳定性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据日本事业联合会介绍,由于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入网,甚至出现将抽水蓄能电站从原本应在用电高峰的白天放电,用电低谷的夜晚蓄电的模式改为白天蓄电、夜晚放电以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的情况。

  能源企业合作动力不足问题。中日合作一方面需要政府及政策的积极支持,但其实质是通过企业以及民间合作来实现。然而,现在日本能源企业趋于“内向”发展,对开展国际业务相对消极。

  首先,从日本企业整体趋势来看,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来一直受经济低迷时期的影响,日本企业的对外投资出现疲软。安倍政府上台后与日本银行联合大幅度推进货币宽松政策,使日元快速贬值进而大幅提升了日本产品的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将经济模式从以内需为中心向扩大外需方面转移。然而,海外市场需求不振、海外经营战略水土不服、生产人力成本的上涨及其人才培不足等原因,导致日本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并非一番风顺。根据2016年3月3日发布的2015年度日本企业海外业务开展情况调查来看,从2015年起三年内,将业务扩大重点放在日本国内业务的日本企业占52%,连续两年超过半数。日本企业转向国内业务主要原因有“国内业务的增加”(55.5%)以及“国内市场收益性较高”(27.1%)等。

  其次,从日本企业文化角度来看,虽然不同企业间有所差异,但日本企业在开拓国内外新业务时,大多非常重视成功案例的分析和反复的实地考察及调研,对还未有人涉足的新领域业务较为谨慎和警惕。经济全球化一直以来都是引领各领域全球化发展的先锋,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就跨国企业之间的国际合作。然而,由于对国家间的社会、文化、语言及商业习惯差异等并非与实际利益直接相关的隐性因素,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间合作的空间与机遇。这一现象不仅局限于日本企业,而是各跨国公司在海外开展新业务时都要面临的第一个课题。

  再次,电力能源相关企业特有的保护主义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可再生能源合作的空间。日本主要电力公司中,东京电力公司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由于接受了政府管辖下的“原子力损害赔偿废炉等支援机构”的资金支持,已经成为实质上的半国营企业,除此之外,其他9大电力公司目前还维持着民营企业形态。由于电力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虽然多数企业保持民营形态,但日本政府对电力市场有着严格的管控。电力公司所用的发电站装规模,机容量等都受到国家监管,其电力市场及电力能源相关制度均要接受政府批准与监管。这就意味着,主要电力能源企业要拓展新的业务或开展新合作都要经过国家的批准才能够实现。

  如上所述,从实际出发,开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合作,在具体落地实施项目的过程中还需要攻克政治、政策、企业合作等多方面的课题。全球环境问题促使各国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虽然合作的道路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但中日在技术合作、共同建设开发、共享清洁稳定的电力能源等方面依然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作者房迪单位为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作者田斌单位为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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