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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门要求扩大公共服务资金投入力度 | 政策解读
2019-03-29 00:03
来源: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本文首发于2019年3月18日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栏目主持:顾彦

  18部门要求扩大公共服务资金投入力度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智慧广电发展等27项行动任务。

  《方案》指出,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并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中央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依法合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和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利用债券、保险、信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瞄准重点领域投资缺口,制定涵盖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的专项行动计划,细化社会领域公共服务短板和弱项需求测算,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近期、中期、长期进行项目储备并确保滚动接续。

  财政部专家库专家、360金融PPP研究中心研究总监唐川认为,从城镇化项目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因前几年地方各类基建项目发展过快,导致了“超前”发展情况严重、地方财政面临高压。故而从现行的发展布局来看,除了对地区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以外,服务功能较弱的大型基建项目已不被提倡,而是会着重发展投资金额较小、市场效益较好、依托于较轻固定资产的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即以服务为主导的项目。

  引入退出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将迎来严监管

  日前,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调整了规章名称。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业内人士坦言:“《销售办法》对小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是比较大的利空,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拿到牌照没做业务的公司未来将有退出市场的可能,而销售牌照的退出机制也让第三方基金销售头上常常高悬‘达摩克里斯之剑’,必须时时聚焦主业,达到续展牌照要求的各项规范。”媒体评论称,销售牌照的退出制度建立后,有利于让市场中销售机构“去伪存真”,实现优胜劣汰,为规范展业的销售机构建立更好的市场环境。

  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行《规定》为证监会2011年4月发布,2018年10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及监管实际,证监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上,本次修订纳入“‘保险+期货’业务” 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两项指标。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表示,“保险+期货”业务的开展需要与实体企业相结合,此次新引入“保险+期货”业务规模指标,显然是围绕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设立的,能够更加合理地引导期货公司积极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设计出合理方案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同时,原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指标,直接简化为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提高了机构客户持仓的重要性,使期货公司更加愿意引导企业以风险管理为目标参与期货投资,提高持仓量,优化交易持仓比。这两项指标的纳入会引导期货公司更加贴近实体企业,服务实体经济。

  MOM征求意见稿发布 明确运作模式及参与门槛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近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母管理人将所管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子管理人进行管理,每个子资产单元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子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或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二是界定参与主体条件与职责,明确了母子管理人和投资经理的资质条件,规定了母子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职责;三是规范产品投资运作,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制定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的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管控、子管理人费用收取、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相关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技术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配置总监金亚介绍,《指引》对MOM做出明确的产品定义,确定了择选产品管理人的合法性,有助于促进资产管理机构提高资产配置能力。未来,MOM产品和FOF(基金中的基金)产品相辅相成,将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往分工更细致、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

  监管加强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控责任,加强资质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完善合规监督,重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规内审。

  某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出台后,一旦中介违规,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连坐”的局面,这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违规的成本。他表示,无论是何种保险中介,何种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都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之一,都与保险公司有着直接的业务往来,银保监抓住了保险公司这个“牛鼻子”,也就间接制约了所有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销售行为,这是监管手段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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